延津县高某某编造网络谣言被行政处罚!
延津融媒
2026-06-03 17:14来源:延津融媒认证:机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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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时代,个别网民为博取关注、赚取流量,无视法律法规,肆意编造、发布虚假不实内容,触碰网络法治红线。

近日,延津县公安局联合县委网信办查处一起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案。

5月31日,我县网民高某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将拍摄到相关人员防汛演练视频发布个人抖音账号,编造有人溺水“又一个走了,捞人了”的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高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对于故意编造、散布谣言者,公安机关将根据谣言的危害程度,依法追究造谣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在网上蓄意歪曲事实、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处理!希望广大网民擦亮眼睛,保持理性思考,自觉抵制网络谣言,携手共建清朗网络家园。

来源:法治延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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