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撤销部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告
为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维护机动车检验工作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对以下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予以撤销,现公告如下:
一、撤销事由
经核查,以下机动车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验合格标志(无效交强险等违规情形)不符合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条件。
二、撤销范围
下列机动车的检验合格标志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作废,行驶证副页对应检验记录同时无效:
共8辆大型汽车,号牌号码为豫PD1655、豫PQ1835、冀FA0242、豫P9922B、豫PR7005、豫P7759D、豫PE1620、豫PP0322。
2辆小型汽车,号牌号码为豫P1972C、豫P11V11。
20辆三轮汽车,号牌号码为豫PX6733、豫PJ0928、豫PN2308、豫PG5959、豫PN5125、豫PJ0852、豫PD0376、豫PL2239、豫PV5336、豫PL0190、豫PQ1231、豫PA6055、豫PQ6015、豫PW3319、豫PU7585、豫PW2902、豫PR0595、豫PQ9161、豫PF8719、豫PB6216。
三、相关要求与法律后果
(一)自公告之日起,上述车辆检验合格标志作废,车辆状态转为逾期未检验。
(二)机动车所有人应尽快按规定补办交强险、完成安全技术检验,重新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三)逾期未检验仍在路上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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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王锦春 刘杰
法律顾问/宋军魁(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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