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教育督导体系的权威性建设
教育督导作为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教育制度,是督促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范办学行为、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利器”,更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新时代以来,我国已逐步构建起中央、省、市、县四级教育督导网络,在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教育办学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但当前教育督导体系仍面临权威性不足、威慑力不够的突出问题,督导“走过场”、整改“打折扣”、问责“软无力”等现象依然存在,未能充分释放制度效能。立足教育强国建设目标,强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系的权威性建设,破解实践困境、完善运行机制,成为推动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
新时代教育督导体系的权威性,核心是指督导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行使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时所具备的公信力、约束力和威慑力,其本质是“依法督导、科学督导、刚性督导”的综合体现。这种权威性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源于法律保障的严肃性、机构设置的独立性、督导结果的刚性、队伍建设的专业性,四个维度相互支撑、有机统一,共同构成教育督导权威性的核心根基。新时代推进教育督导体系权威性建设,既是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明确要求^{(2)},也是破解教育发展痛点、回应群众对优质教育期盼的必然选择,更是推动教育优先发展、筑牢教育强国根基的重要保障。
当前,我国教育督导体系权威性建设仍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制约了督导职能的有效发挥,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成为阻碍督导“长牙齿”的核心梗阻^{(3)}。
法律保障缺位,权威缺乏制度根基,是首要困境。教育督导的权威性,根本源于法律的明确授权和刚性约束,但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教育督导法》,仅依靠《教育督导条例》等行政法规规范督导工作,法律层级偏低、约束力不足^{(1)}。相关法律法规对督导机构的设置、职能边界、权责划分、经费保障等规定不够细化,导致督导工作在实践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面对拒不配合督导、整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难以采取强有力的法律制裁措施。同时,地方配套法规政策不完善,部分地区对督导工作的法律定位认识不足,未能将督导要求全面融入教育治理全过程,进一步弱化了督导的制度权威性^{(3)}。
机构定位模糊,独立性不足,是核心困境。“独立性”是教育督导保持客观公正、树立权威的前提,但当前多数地区的教育督导机构表面上由同级人民政府成立,实际上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代管,资金、办公设备等均依赖教育行政部门^{(1)}。这种“隶属式”管理模式,导致督导机构难以独立行使职能,督导结果、整改意见需事先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存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3)}。部分督导人员与被督导单位存在利益关联,难以坚持客观公正的督导立场,督导工作容易受到行政干预,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权威性自然大打折扣^{(2)}。
结果运用弱化,刚性约束不足,是关键困境。督导的生命力在于结果运用,权威性在于整改问责,但当前教育督导“重检查、轻整改、弱问责”的现象普遍存在^{(3)}。部分地区将督导工作等同于“例行检查”,督导报告出台后便“束之高阁”,对督导发现的问题缺乏常态化的跟踪督办机制,整改落实情况缺乏有效复查,导致“问题反复出现、整改流于形式”^{(1)}。同时,督导结果与被督导单位的绩效考核、干部任免、资源配置等关联不够紧密,问责机制不健全,对履职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多以通报批评、口头警告为主,缺乏严厉的问责措施,难以形成有效威慑,使得督导意见沦为“软建议”,难以发挥刚性约束作用^{(2)}。
队伍建设薄弱,专业能力不足,是基础困境。督导队伍的专业性直接决定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权威性,但当前我国教育督导队伍普遍存在“专职少、兼职多、老龄化、行政化”等问题^{(1)}。不少督学是即将退休的教育行政干部或学校校长、书记,虽有教育管理经验,但未接受过系统的督导专业训练,缺乏科学的督导方法和评估能力^{(3)}。部分兼职督学精力有限,难以全身心投入督导工作;同时,督学选拔、培训、考核机制不完善,缺乏常态化的专业培训和退出机制,导致督导队伍专业素养参差不齐,难以开展精准化、专业化的督导工作,进而影响了督导结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2)}。
新时代推进教育督导体系权威性建设,需坚持“依法赋能、强化独立、刚性落地、专业支撑”的原则,立足实践困境,聚焦核心环节,从法律保障、机构设置、结果运用、队伍建设四大维度精准发力,推动教育督导体系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真正让教育督导“长牙齿、有权威、起作用”。
完善法治体系,强化依法赋能,筑牢权威制度根基。法治是督导权威性的根本保障,需加快构建完善的教育督导法律法规体系^{(3)}。一是加快立法进程,推动全国人大制定《教育督导法》,明确教育督导的机构设置、职能职责、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和问责机制,将督导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赋予督导机构更强的执法权和处罚权^{(1)}。二是完善配套政策,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配套法规政策,细化督导流程、整改要求和问责标准,确保督导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2)}。三是强化法治宣传,提升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社会各界对教育督导法律地位的认识,增强被督导单位主动接受督导、自觉落实整改的意识,营造“依法督导、主动配合、严格整改”的良好氛围^{(1)}。
优化机构设置,强化独立属性,提升权威核心支撑。独立性是督导公正的前提,需进一步理顺教育督导管理体制^{(3)}。一是调整机构定位,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牵头,成立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育的政府领导担任,督导机构独立于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确保督导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1)}。二是明确权责边界,厘清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杜绝行政干预督导工作,确保督导机构能够客观公正开展督导,不受利益关联影响^{(2)}。三是强化经费保障,将教育督导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保障督导机构办公、培训、督导检查等工作有序开展,摆脱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资金依赖^{(1)}。
强化结果运用,健全问责机制,彰显权威刚性力量。刚性约束是督导权威性的关键,需构建“督导—反馈—整改—复查—问责”的闭环机制^{(2)}。一是完善结果运用机制,将督导结果与被督导单位的绩效考核、干部任免、资源配置、评优评先等直接挂钩,对督导优秀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政策倾斜;对督导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约谈问责,倒逼其履行教育职责^{(3)}。二是健全整改复查机制,建立督导“回头看”制度,对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常态化复查,跟踪问效、逐项销号,防止问题反弹,确保“问题必整改、整改必到位”^{(1)}。三是强化公开与监督,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公开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让群众参与到督导整改全过程,形成多方协同监督的强大合力^{(2)}。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能力,夯实权威基础保障。专业队伍是督导权威性的重要支撑,需构建高素质、专业化的教育督导队伍^{(3)}。一是优化队伍结构,扩大专职督学规模,严格督学选拔标准,选拔具备丰富教育管理经验、接受过系统督导训练的人员担任专职督学;规范兼职督学管理,明确兼职督学职责和考核要求,确保其履职尽责^{(1)}。二是强化专业培训,建立常态化的督学专业培训机制,重点培训督导方法、评估技术、法律法规等内容,提升督学的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2)}。三是完善考核退出机制,建立督学绩效考核体系,对表现优秀的督学予以表彰,对履职不力、考核不合格的督学及时调整退出,激发督导队伍的活力和责任心^{(3)}。
教育督导体系的权威性,是新时代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更是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教育正处于从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迈进的关键阶段,唯有持续推进教育督导体系权威性建设,完善法治保障、强化机构独立、健全刚性机制、提升队伍专业,才能让教育督导真正成为督促教育政策落地的“利器”、规范办学行为的“尺子”、推动质量提升的“引擎”,为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筑牢坚实的督导根基。




